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799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799號
原 告 楊信通
被 告 鄭文俊
鄭文男
鄭文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111年度補字第1799號
原 告 楊信通
被 告 鄭文俊
鄭文男
鄭文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