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
原 告 柯明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當事人書狀,
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
、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稱「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。查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,其
上並無訴之聲明,應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被告陳富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映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