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912號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12號
原 告 李宗明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即邱春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0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1,5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芬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