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
原 告 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洪侑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
,2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映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