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訴字第89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9號
原 告 吳揚琴
被 告 吳國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
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。
二、被告吳國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及文件提出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112年度訴字第89號
原 告 吳揚琴
被 告 吳國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
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。
二、被告吳國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及文件提出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