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湖小字第989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湖小字第98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黃麒洋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501元,及其中新臺幣71,111元,自民
國95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,自民
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暨違
約金新臺幣1,2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11  月  4  日
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