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湖簡字第1412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湖簡字第141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被 告 何文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,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64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
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盈淳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現金卡應付帳款9萬7,077元 9萬7,077元 自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2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16.8%,自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 信用卡應付帳款23萬5,413元 20萬6,858元 自95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19.98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
110年度湖簡字第141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被 告 何文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,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64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
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盈淳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現金卡應付帳款9萬7,077元 9萬7,077元 自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2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16.8%,自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 信用卡應付帳款23萬5,413元 20萬6,858元 自95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19.98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