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湖簡字第1413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湖簡字第141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
被 告 陳贊仁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,3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
訴訟費用新臺幣4,08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
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5 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5  日
書記官 王盈淳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6萬4,000元 6萬4,000元 自9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。 自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2 現金卡應付帳款9萬7,411元 9萬7,411元 自95年4月3日起至95年5月7日止,按週年利率18.25%,自95年5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 無 3 信用卡應付帳款21萬892元 19萬6,658元 自95年9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19.98%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。 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