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小字第1126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
被 告 林仕弘即林郡晏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1126號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1 年11月9 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9 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
通 譯 陳怡晴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977元,及自民國99年4 月1 日起
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息18% 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,
及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,按上開年息10% ,逾期超過6 個
月部分,按上開年息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違約金最高連續收
取9 個月。
二、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薇莉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趙薇莉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
被 告 林仕弘即林郡晏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1126號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1 年11月9 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9 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
通 譯 陳怡晴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977元,及自民國99年4 月1 日起
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息18% 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,
及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,按上開年息10% ,逾期超過6 個
月部分,按上開年息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違約金最高連續收
取9 個月。
二、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薇莉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