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214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21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

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
被 告 楊振翔即楊月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,4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               
附表:(金額單位為新臺幣)
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74,499元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,按週年利率2.095%計算。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095%計算。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。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9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2%計算。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0.444%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