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小字第1476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476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葉偉凡
被 告 劉孝湧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40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3
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期(月)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