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553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55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
被 告 葉大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335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6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9
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事實摘要: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其借款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相對人應按期清償債務,逾期未給
付即應給付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詎相對人自111年5月21日即
未依約還款,迄今相對人尚有83,33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
償,嗣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借款契約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則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其先前曾提出異議狀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乙節,業據其提
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、貸款總約定書為佐,見本院111
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卷<下稱支付命令卷>第9至11頁),堪
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
雖依法提出異議狀聲明異議,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
,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借款契約,請求
被告給付83,335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確定被告應負
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111年度湖小字第155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
被 告 葉大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335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6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9
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事實摘要: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其借款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相對人應按期清償債務,逾期未給
付即應給付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詎相對人自111年5月21日即
未依約還款,迄今相對人尚有83,33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
償,嗣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借款契約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則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其先前曾提出異議狀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乙節,業據其提
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、貸款總約定書為佐,見本院111
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卷<下稱支付命令卷>第9至11頁),堪
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
雖依法提出異議狀聲明異議,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
,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借款契約,請求
被告給付83,335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確定被告應負
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