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755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75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
李宗興
被 告 林俊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,769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(月)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朱鈴玉
111年度湖小字第175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
李宗興
被 告 林俊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,769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(月)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