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小字第1763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763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指定送達處所:南港郵政第2522號信箱
被 告 許珈熏即許美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599元,及其中新臺幣56,035元,自民
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