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小字第1942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94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
被 告 黃林素卿即黃勝凱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
06元,及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4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凱之遺產範
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