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1969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湖小字第1969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
林俐萍
被 告 朱婉瑜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77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
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以連續收取9期(月)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朱鈴玉
111年度湖小字第1969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
林俐萍
被 告 朱婉瑜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77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
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以連續收取9期(月)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