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湖小字第940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1年度湖小字第94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
被 告 李芊穎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940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1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在本
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
通 譯 黃翊庭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974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1
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,依上開年息10
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,依上開年息20%加計之違約金,最
高連續計付270日為止。
二、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慈翎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