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簡字第1277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湖簡字第127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
被 告 林永盛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678元,及自民國96年2月19日起至民
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19.68%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
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,474元,及其中新臺幣189,684元,自
民國9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2,43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
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
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款項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
(即第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3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 7  日
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