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湖簡字第1593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



被 告 陳彥澤即陳正壽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1593號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
通 譯 江純慧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,376 元,及自民國95年7 月19日
起至民國95年8 月20日止,按年息18.25%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95年8 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息20%
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,903 元,及其中新臺幣115,865
元自民國96年1 月2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息
19.98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,980元。
四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薇莉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