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湖小字第132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湖小字第13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
被 告 黃永稐即黃家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806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9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112年度湖小字第13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
被 告 黃永稐即黃家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806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9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