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浩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 年度偵字第
38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
  自白犯罪(見本院卷第28頁)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  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馨方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