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埔交簡字第158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埔交簡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宗麟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14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宗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 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陳宗麟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,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罪。
三、本院審酌:被告未曾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,此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本案為被告初犯酒
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被告貪圖自己交通便利,飲酒後駕
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,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
0.33毫克,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查,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及被
告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、職業為裝潢工等一切情
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 蔡霈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(均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孫庠熙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8   日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145號
  被   告 陳宗麟 男 37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0○00號7樓
居臺中市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街000號5樓之5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宗麟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,在南投縣埔里鎮浦
亭山附近工地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藥酒後,仍於同日
下午6時30分許,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日下午6時50分許,行經國
道6號高速公路西向29公里處愛蘭交流道入口匝道處時,為
警執行攔檢稽查,經執勤員警見陳宗麟身上充斥酒味,顯有
飲酒之跡象,遂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,於同日
下午7時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33毫克。
二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
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宗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
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
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-查車籍資料
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
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,足徵被告自白
核與事實相符,是被告上開罪嫌,應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王元隆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玫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記事項: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
傳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
被告、被害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
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
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