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柯栗芸
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游惠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郭勁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薛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甲○○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十六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
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住所地
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
在聲請更生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
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
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
)第3條、第5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
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
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
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更生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
對人即債權人(下稱相對人)債務總額1,988,395元,有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前依消債條例規定,於民國111年4月11
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新銀行)進行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1
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受理在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聲請人職
業為務農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1
,374元(包含膳食費6,000元、水電費1,258元、交通費2,84
0元、個人電信費688元、其母電信費588元)及聲請人父母
每月扶養費各5,000元(原與胞兄分擔父母之扶養費,惟因
胞兄於110年11月9日死亡,現由其獨自負擔父母之扶養費)
後,仍有餘額,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。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
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復無聲請清算、破產
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
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戶籍謄本(現戶全戶)、財團法人金
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
專用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收入切結書、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
投保資料表暨明細、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調解不
成立證明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交易明細、水電及
電信繳費通知單、油資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憑。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111年4月11日
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
,然調解不成立,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調解不
成立證明書、台新銀行111年9月16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1002
5066號函可佐,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
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
,堪可認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其職業為務農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另聲請人
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,000元、水電費1,258元、交
通費2,840元、個人及其母電信費1,276元、父母扶養費各5,
000元,合計其每月必要支出21,374元,衡諸現今社會一般
生活水準,尚屬適當,是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約30,000元,
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,仍有餘額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8年11
月13日生,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,足認聲
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,有重建更生之可能,且聲請
人陳明每月可供償還之金額為6,901元,堪認有履行更生方
案之意願及可能。
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,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,對聲
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合計上開債
權總額(含本金、利息)為5,887,480元。然而,聲請人名
下財產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)健
康兒童終身保險(保單號碼:Z000000000)之保單解約金28
,256元、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-D型(保單號碼:Z000
000000)之保單解約金65,478元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之終身壽險附加醫療險(保單
號碼:000000000000)計算至111年9月8日之保單解約金21,
258元外,名下別無其他財產,有南山人壽111年8月3日南壽
保單字第1110012384號函暨保險資料、三商美邦人壽111年9
月8日(111)三法字第01569號函暨保險資料、聲請人之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債務
大於財產,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如
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
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又所負無擔
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
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
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
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自應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(本金、利息;新臺幣) 基準日(民國)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,541元 111年5月24日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,223元 111年5月24日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006,986元 111年5月24日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,747元 111年5月24日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,038元 111年5月24日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,386元 111年5月24日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225,899元 未陳報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0,482元 111年5月24日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5,740元 111年5月24日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3,988元 111年5月24日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,450元 111年5月24日 合計:5,887,480元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柯栗芸
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游惠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郭勁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薛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甲○○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十六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
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住所地
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
在聲請更生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
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
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
)第3條、第5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
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
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
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更生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
對人即債權人(下稱相對人)債務總額1,988,395元,有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前依消債條例規定,於民國111年4月11
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新銀行)進行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1
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受理在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聲請人職
業為務農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1
,374元(包含膳食費6,000元、水電費1,258元、交通費2,84
0元、個人電信費688元、其母電信費588元)及聲請人父母
每月扶養費各5,000元(原與胞兄分擔父母之扶養費,惟因
胞兄於110年11月9日死亡,現由其獨自負擔父母之扶養費)
後,仍有餘額,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。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
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復無聲請清算、破產
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
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戶籍謄本(現戶全戶)、財團法人金
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
專用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收入切結書、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
投保資料表暨明細、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調解不
成立證明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交易明細、水電及
電信繳費通知單、油資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憑。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111年4月11日
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
,然調解不成立,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調解不
成立證明書、台新銀行111年9月16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1002
5066號函可佐,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
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
,堪可認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其職業為務農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另聲請人
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,000元、水電費1,258元、交
通費2,840元、個人及其母電信費1,276元、父母扶養費各5,
000元,合計其每月必要支出21,374元,衡諸現今社會一般
生活水準,尚屬適當,是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約30,000元,
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,仍有餘額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8年11
月13日生,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,足認聲
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,有重建更生之可能,且聲請
人陳明每月可供償還之金額為6,901元,堪認有履行更生方
案之意願及可能。
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,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,對聲
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合計上開債
權總額(含本金、利息)為5,887,480元。然而,聲請人名
下財產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)健
康兒童終身保險(保單號碼:Z000000000)之保單解約金28
,256元、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-D型(保單號碼:Z000
000000)之保單解約金65,478元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之終身壽險附加醫療險(保單
號碼:000000000000)計算至111年9月8日之保單解約金21,
258元外,名下別無其他財產,有南山人壽111年8月3日南壽
保單字第1110012384號函暨保險資料、三商美邦人壽111年9
月8日(111)三法字第01569號函暨保險資料、聲請人之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債務
大於財產,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如
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
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又所負無擔
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
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
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
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自應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(本金、利息;新臺幣) 基準日(民國)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,541元 111年5月24日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,223元 111年5月24日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006,986元 111年5月24日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,747元 111年5月24日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,038元 111年5月24日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,386元 111年5月24日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225,899元 未陳報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0,482元 111年5月24日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5,740元 111年5月24日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3,988元 111年5月24日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,450元 111年5月24日 合計:5,887,48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