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許玉濬即許從貴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代 理 人 林勵之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洪佳妙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鄭穎聰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許玉濬即許從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十
六時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
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住所地
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
在聲請更生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
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
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
)第3條、第5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
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
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
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對人
即債權人(下稱相對人)債務總額3,236,861元,有不能清
償債務之情事,前依消債條例規定,於民國106年間與最大
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
新銀行)進行前置協商,然聲請人僅能負擔6,000元,考量
尚有6間資產公司不納入協商,故無法負擔台新銀行所提分1
80期、利率0%、月付8,227元或二階段方案分72期、利率0%
、月付5,000元之還款方案,致前置協商不成立。聲請人現
於古意商行擔任時數人員,平均每月收入27,366元,扣除每
月必要生活費用15,800元(含租金6,500元、電信費500元、
交通費800元、餐費6,500元、雜費1,500元)及聲請人母親
每月扶養費4,000元後,仍有餘額,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。
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
復無聲請清算、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,爰依法
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
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(現戶全戶)
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存摺影本(永
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泰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合
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、在職證明書、108年9月起
至111年8月止之薪資明細、房屋租賃契約書、財團法人金融
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
用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
本(現戶部分)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
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
為憑。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106年間向最大
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,惟聲請人僅能負
擔6,000元,考量尚有6間資產公司不納入協商,故無法負擔
台新銀行所提分180期、利率0%、月付8,227元或二階段方案
分72期、利率0%、月付5,000元之還款方案,致前置協商不
成立等節,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台新銀行111年7月5
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10015962號函在卷可佐,堪信為真實,
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,已符合
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於古意商行擔任時數人員,每月收入27,366
元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,800元(含租金6,500元、電
信費500元、交通費800元、餐費6,500元、雜費1,500元)及
聲請人母親每月扶養費4,000元,合計其每月必要支出19,80
0元,衡諸現今社會一般生活水準,聲請人上開主張尚屬適
當,是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27,366元,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
,仍有餘額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57年12月27日生,其年齡及
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,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
更生方案,有重建更生之可能,且聲請人陳明每月可供償還
之金額為7,566元,堪認有履行更生方案之意願及可能。
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,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,對聲
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合計上開債
權總額(含本金、利息)為10,707,059元。然而,聲請人未
領有任何補助或福利津貼,且名下別無其他財產,有南投縣
政府111年7月6日府社助字第1110156411號函及聲請人之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債務
大於財產,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如
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
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又所負無擔
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未經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
請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自應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(本金、利息;新臺幣) 基準日(民國)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5,041元 111年6月16日 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,969元 111年6月16日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1,775元 111年6月16日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7,440元 111年6月16日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826,184元 111年6月16日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,521元 111年6月16日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2,318元 111年6月16日 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,173,269元 111年6月16日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7,240元 111年6月16日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,208,273元 111年6月16日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2,635元 111年6月16日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7,394元 111年6月16日 無擔保債權合計:10,707,059元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許玉濬即許從貴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代 理 人 林勵之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洪佳妙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鄭穎聰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許玉濬即許從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十
六時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
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住所地
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
在聲請更生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
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
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
)第3條、第5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
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
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
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相對人
即債權人(下稱相對人)債務總額3,236,861元,有不能清
償債務之情事,前依消債條例規定,於民國106年間與最大
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
新銀行)進行前置協商,然聲請人僅能負擔6,000元,考量
尚有6間資產公司不納入協商,故無法負擔台新銀行所提分1
80期、利率0%、月付8,227元或二階段方案分72期、利率0%
、月付5,000元之還款方案,致前置協商不成立。聲請人現
於古意商行擔任時數人員,平均每月收入27,366元,扣除每
月必要生活費用15,800元(含租金6,500元、電信費500元、
交通費800元、餐費6,500元、雜費1,500元)及聲請人母親
每月扶養費4,000元後,仍有餘額,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。
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
復無聲請清算、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,爰依法
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
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(現戶全戶)
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存摺影本(永
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泰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合
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、在職證明書、108年9月起
至111年8月止之薪資明細、房屋租賃契約書、財團法人金融
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
用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
本(現戶部分)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
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
為憑。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106年間向最大
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,惟聲請人僅能負
擔6,000元,考量尚有6間資產公司不納入協商,故無法負擔
台新銀行所提分180期、利率0%、月付8,227元或二階段方案
分72期、利率0%、月付5,000元之還款方案,致前置協商不
成立等節,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台新銀行111年7月5
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10015962號函在卷可佐,堪信為真實,
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,已符合
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於古意商行擔任時數人員,每月收入27,366
元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,800元(含租金6,500元、電
信費500元、交通費800元、餐費6,500元、雜費1,500元)及
聲請人母親每月扶養費4,000元,合計其每月必要支出19,80
0元,衡諸現今社會一般生活水準,聲請人上開主張尚屬適
當,是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27,366元,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
,仍有餘額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57年12月27日生,其年齡及
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,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
更生方案,有重建更生之可能,且聲請人陳明每月可供償還
之金額為7,566元,堪認有履行更生方案之意願及可能。
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,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,對聲
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合計上開債
權總額(含本金、利息)為10,707,059元。然而,聲請人未
領有任何補助或福利津貼,且名下別無其他財產,有南投縣
政府111年7月6日府社助字第1110156411號函及聲請人之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債務
大於財產,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如
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
法本意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又所負無擔
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未經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
請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自應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(本金、利息;新臺幣) 基準日(民國)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5,041元 111年6月16日 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,969元 111年6月16日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1,775元 111年6月16日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7,440元 111年6月16日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826,184元 111年6月16日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,521元 111年6月16日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2,318元 111年6月16日 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,173,269元 111年6月16日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7,240元 111年6月16日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,208,273元 111年6月16日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2,635元 111年6月16日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7,394元 111年6月16日 無擔保債權合計:10,707,05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