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埔小字第108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埔小字第108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
被 告 徐證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,232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向原告辦理勞工紓困貸款,借款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9
日止,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,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,尚積欠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此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(勞工紓
困貸款)、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、貸款申請書、郵政儲金利率表
、客戶借款明細表、存摺存款明細表、授信明細查詢單、催告信
函、郵件收件回執、不良授信催收紀錄表附卷,原告依借款契約
請求被告返還借款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
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
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
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