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投小字第332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投小字第33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
被 告 谷奕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,078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
勞工紓困貸款,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10
9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,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由
勞動部依相關規定補貼利息,第7個月至第12個月起依借據之約
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,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起依借據之約定按月
攤還本息。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此有借據(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
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)、放款明細表、分行催收紀錄卡、郵
政儲金利率表、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、催告信函、郵件收
件回執附卷,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、利息及違約金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4 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
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
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
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