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1年度投小字第336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投小字第336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
邱薪瑋
被 告 吳政輝 原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25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203元自民國
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,借款額度新臺幣
(下同)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106年1月23日起至107年1月23
日止,被告應自借款日起,每月6日按期清償。惟被告未依約還
本付息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此有信用貸款
契約書、利息餘額查詢、交易紀錄明細表附卷,原告依借款契約
請求被告清償借款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妍汝
111年度投小字第336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
邱薪瑋
被 告 吳政輝 原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25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203元自民國
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,借款額度新臺幣
(下同)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106年1月23日起至107年1月23
日止,被告應自借款日起,每月6日按期清償。惟被告未依約還
本付息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此有信用貸款
契約書、利息餘額查詢、交易紀錄明細表附卷,原告依借款契約
請求被告清償借款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