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110年度員簡聲字第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員簡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譚畹螢
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業經另行具狀債權不存在之訴。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
一旦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。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准裁
定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7887號強制執行事件,於債權不存
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
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。同
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,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,
如果勝訴確定,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,為
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,必於認有必要時
,始得裁定停止執行。如無停止執行必要,僅因債務人或第
三人憑一己之意思,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,不僅與該條
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,且無法防止債務人
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,致害及債權人權益。而有無
停止執行必要,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
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(
最高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(一)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執卯字第87887號債權
憑證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0年度
司執字第46129號受理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在案等情,業
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裁定
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7887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云云,
已有未合。
(二)又聲請人迄未陳報、本院依職權調查亦無聲請人向本院對
相對人提起所謂債權不存在訴訟事件,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
憑,是本院既無從調取案卷查核是否有必要情形存在,聲請
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,於法不合。
四、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
序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彭月美
110年度員簡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譚畹螢
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業經另行具狀債權不存在之訴。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
一旦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。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准裁
定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7887號強制執行事件,於債權不存
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
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。同
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,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,
如果勝訴確定,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,為
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,必於認有必要時
,始得裁定停止執行。如無停止執行必要,僅因債務人或第
三人憑一己之意思,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,不僅與該條
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,且無法防止債務人
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,致害及債權人權益。而有無
停止執行必要,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
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(
最高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(一)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執卯字第87887號債權
憑證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0年度
司執字第46129號受理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在案等情,業
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裁定
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7887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云云,
已有未合。
(二)又聲請人迄未陳報、本院依職權調查亦無聲請人向本院對
相對人提起所謂債權不存在訴訟事件,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
憑,是本院既無從調取案卷查核是否有必要情形存在,聲請
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,於法不合。
四、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
序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彭月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