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員補字第56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員補字第56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000 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榛尹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5,
5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110年度員補字第56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000 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榛尹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5,
5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