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員補字第57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員補字第572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,28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(繕本逕寄被告,註明於書狀,
並陳報回執):
(一)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、敘明遲延費用280元之詳細計算
日。
(二)提出清晰可資辨識約定事項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0年度員補字第572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,28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(繕本逕寄被告,註明於書狀,
並陳報回執):
(一)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、敘明遲延費用280元之詳細計算
日。
(二)提出清晰可資辨識約定事項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