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1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17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
被 告 蕭心靜即蕭慧貞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
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3   日
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