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17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179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
被 告 陳文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;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
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   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