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26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26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張舜賓 原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 號12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
月二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111年度員小字第26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張舜賓 原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 號12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
月二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