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3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300號
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訴訟代理人 劉升宏
梁雅鈴
被 告 黃三豐(即黃火成之繼承人)

黃仁聰(即黃火成之繼承人)

黃薏蓉(即黃火成之繼承人)

黃馨瑩(即黃火成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黃三豐、黃仁聰、黃薏蓉、黃馨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火成
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
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三豐、黃仁聰、黃薏蓉、黃馨瑩
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火成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