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30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30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
被 告 王致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330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6
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111年度員小字第30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
被 告 王致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330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6
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