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3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34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
被 告 朱孟秋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101元,及其中新臺幣1,982元自民國11
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法令為理由(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