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4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40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被 告 邱宏澤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,057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9,940
元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5 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