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4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44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
被 告 黃景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,437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1年9月
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筱惠
111年度員小字第44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
被 告 黃景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,437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1年9月
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