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簡字第2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簡字第2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000 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被 告 蒲柏州
二中隊馬祖作業隊〈連江南竿○○○0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0000○00○○00○○○〉
上列原告與被告蒲柏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,此參
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8,966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49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員補
字第5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
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111年度員簡字第2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000 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被 告 蒲柏州
二中隊馬祖作業隊〈連江南竿○○○0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0000○00○○00○○○〉
上列原告與被告蒲柏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,此參
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8,966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49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員補
字第5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
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