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補字第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23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念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,238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(繕本逕寄被告,註明於書狀,
並陳報回執):
㈠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、請求遲延費用238元之依據及詳細計
算式。
㈡敘明被告自何時起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?(民
法第389條規定: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
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
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。
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彭月美
111年度員補字第23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念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,238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(繕本逕寄被告,註明於書狀,
並陳報回執):
㈠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、請求遲延費用238元之依據及詳細計
算式。
㈡敘明被告自何時起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?(民
法第389條規定: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
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
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。
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彭月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