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補字第2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24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念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24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敘明遲延費245元之詳細計算式及計算依據。
三、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1年度員補字第24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念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24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敘明遲延費245元之詳細計算式及計算依據。
三、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