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1年度員補字第33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339號
原 告 張 巧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昌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00,00
0元,應繳裁判費22,7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22,2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111年度員補字第339號
原 告 張 巧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昌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00,00
0元,應繳裁判費22,7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22,2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