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衣綾即黃聖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,218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敘明本件請求本金、利息金額之計算式、計算依據、利息起
算日之依據,暨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
額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,本金、利息請分別列計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彭月美
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衣綾即黃聖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,218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敘明本件請求本金、利息金額之計算式、計算依據、利息起
算日之依據,暨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
額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,本金、利息請分別列計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彭月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