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069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106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育昇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147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育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
貳伍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倒
數第3行「自小向車」之記載更正為「自用小客車」外,其
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,對意識
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如酒後駕車,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
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詎漠視自身安危,並罔顧公眾安
全,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30毫克
,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.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,
仍騎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併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,顯已危
害交通安全,兼衡其無前科,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(依個人
戶籍資料所載),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、從事運輸業,
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
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
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芳怡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百萬
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一
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
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
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
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

  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1年度偵字第14783號
  被   告 張育昇 男 28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張育昇自民國111年2月27日4時30分許起至8時許止,在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工廠內飲用啤酒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
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
犯意,於同日8時5分許,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其於同日8時12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0段○○○○○○0號出口前,與曾博堅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
小向車發生碰撞,員警據報到場處理,並於同日8時39分許
,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
每公升0.30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(一)被告張育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。
(二)證人曾博堅於警詢之證述。
(三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拒測法律效果確認
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
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新北市政府
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公路監理電
子閘門系統各1份。
(四)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1份、現場及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共2
0張、影像光碟1片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5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許智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