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493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14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溫芢玄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溫芢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
上,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「密錄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」
應刪除外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
二、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
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溫芢玄行為後,刑法第185條之3
業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,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。修
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係規定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
下罰金: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
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。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
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三、服用毒
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」;修正
後係規定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
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
上。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
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」修正後之法定刑、罰金刑上限提
高,經比較修正前、後之規定,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
告,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適用其行為時即修
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論處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
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
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罪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
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
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既漠視自己安危,尤罔顧公眾安全
,於服用酒類,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6毫克,仍執
意駕駛車輛,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,及其之前科
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兼衡被告之智識
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速偵字卷第10頁),及被告犯後坦
承犯行,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
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件經檢察官吳宗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李奕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4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0號
  被   告 溫芢玄 男 32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10
  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溫芢玄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,不得服用酒類,竟於民國1
10年10月21日4時許,在新北市中和區某小吃店內飲用酒類
後,未待體內酒精退卻,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欲返回住處。嗣於同日4時40分許,騎乘該普通重型機
車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前,為警攔查,並於同日4
時48分許,對溫芢玄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
0.76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溫芢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,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
確認單、新莊分局警酒精測定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
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、密錄器錄影畫面光
碟1片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行堪以
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吳宗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