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111年度簡字第2260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簡字第22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寶財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度
速偵字第74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郭寶財竊盜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「得手後騎乘離
去」,補充為「並戴上車上所放置之白色安全帽1頂,得手
後騎乘離去」;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「被害人」,補述
為「告訴人即被害人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又被告有如
聲請所指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,此有臺灣
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,其受有期徒刑之執
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
之罪,為累犯;本院兹經斟酌取捨,循據司法院釋字第775
號解釋所示,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,就該個案裁量
是否加重最低本刑,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,與本案
罪名、犯罪類型均不相同,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
重之規定,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,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
項規定加重其刑;另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
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既然本案並沒有就被告犯行為累犯
加重其刑事項之曉示,則於主文欄應不為累犯之諭知,附帶
說明。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,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
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(同上紀錄表參照),仍不思循正
當途徑獲取財物,企圖不勞而獲,復為本件竊行,顯欠缺尊
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,所為殊非可取,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
損害程度,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(見偵查卷第18頁贓物認領
保管單),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竊財物之
種類、價值高低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,以及其犯後態
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
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羅雅馨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6 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
111年度速偵字第749號
  被   告 郭寶財 男 41歲(民國70年1月13日生)
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6樓之8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郭寶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法院以107年度交
簡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10月
23日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
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111年4月29日9時5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00號前,見林金淵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-0000
&0000; 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遺留前置物箱內,乃徒手將鑰匙插
入機
車電門後加以發動,得手後騎乘離去。嗣林金淵發覺報警處
理,為警於同日11時25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
前查獲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郭寶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
諱,核與被害人林金淵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,並有新北
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
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、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現場照片4張、車輛
詳細資料報表1紙附卷可憑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
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至被告竊
得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含鑰匙1串、安全
帽1頂)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
卷可參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,不另聲請沒收或
追徵其犯罪所得。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
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,其於執行
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
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審酌是否依刑法
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龔昭如